言論自由,就是指能夠亂說話的自由嗎?
2018-07-27
政經時事#12
《中華民國憲法》§11 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」
民國107年,距離解嚴已過了31年。在這30多年中,臺灣的民主蓬勃發展,尤其在105年,經過第三次政黨輪替後,可謂是個發展成熟的民主國家。相較於白色恐怖時期,台灣的自由度大大提升,更在2018年的自由度調查中被列為完全自由的國家。
但,這就代表我們能夠肆意表達我們自己了嗎?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,是懲罰意圖用言語、圖像、文字,毀損他人名譽之事,在此言論自由受到了制約。
不久之前,柯文哲市長的太太─陳佩琪醫師,針對政論節目「五四新觀點」的主持人陳斐娟及來賓曾勁元律師及三立電視台,提出存證信函、提起民事訴訟,因他們倆人誣指陳醫師和柯市長有2000多萬不明財產來源。
《中華民國刑法》§246 「對於壇廟、寺觀、教堂、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,公然侮辱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妨害喪、葬、祭禮、說教、禮拜者,亦同。」
前幾天發生的「獨派青年至中正紀念堂潑紅漆」事件引起大家關注。單就該事件來說,中正紀念堂當屬一公眾紀念處所,而潑紅漆,可能已經構成了上述條文之犯罪行為。
筆者觀點
言論自由不是無限上綱。
「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」(《人權宣言》),
倘若一個人的言論自由,是以侵害他人為目的,那這樣的自由,還能夠說它是正當、合理的嗎?以潑漆事件為例,轉型正義固然重要,但筆者認為,如果轉型正義的執行,是建立在不正當的方式上,那豈不是很有可能在執行的過程中,對另一些無辜的人,造成傷害,賠了夫人又折兵?
我們不欠缺實行正義的自由,我們欠缺的是實行正義的理性。
Wan知識:你是戒嚴時代的誰呢?體驗戒嚴時期的人生